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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的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对申请人的自然、婚姻等情况的真实性,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准予生育的答复,并发给《计划生育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办结时限
一个月内,需要做病残儿鉴定的,审批时间延长一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