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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市就业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相互衔接的指导意见
2014-10-17 09:27【我要纠错】

  黑龙江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市就业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相互衔接的指导意见

  黑民办[2014]90号 2014年7月25日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市就业、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相互衔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相关政策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就业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优先保障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充分实现就业,优先通过产业带动或直接扶持等方式帮助农村低保对象脱贫,从而减少城乡低保对象对政府救助的依赖,树立就业创业理念,通过政府扶持和自身努力提高低保对象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与扶助并重。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实行积极的就业、扶贫政策支持。优先帮助城乡困难群众实现就业创业,提高自我保障的能力。二是统筹政策与资源。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工作机制,通过统筹政府部门间各项救助和扶持政策及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政策制度整体功能,提升救助与扶助的综合效益。三是社会力量与社会工作参与。在公开公平公正做好政府救助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等积极参与,为城乡困难群众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四是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城市低保就业对象和农村低保扶贫对象的财产收入情况、就业创业等情况实施动态掌握,财产收入水平超过低保标准的要适时退出低保,因故返贫的要及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二、建立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与城市就业政策相互衔接机制

  (一)完善低保准入机制

  1、先求职后保障。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的低保申请人,应首先到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失业登记的低保申请家庭,基层低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2、落实承诺制度。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应当与受理其低保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签订承诺书。承诺当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就业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低保对象报告的内容如有虚假,一经管理机关查实,应取消其低保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二)强化日常管理服务机制

  1、定期复核。街道办事处对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并未就业的低保家庭,其低保资格、享受人员和补助水平实行一月复核一次。

  2、动态管理。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低保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定期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低保失业人员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掌握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和具体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家庭情况清、人员底数清、失业原因清、技能状况清、就业意向清。

  3、劳动能力鉴定。法定劳动年龄段申请享受和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提出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对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和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每年要组织复查。鉴定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三)完善政策扶持机制

  1、优先推荐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对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应优先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岗位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落实积极就业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3、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针对已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正在享受低保的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范围,凭证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1)对低保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技能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3)对低保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相关条件,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吸纳城市低保失业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四)建立低保渐退机制

  1、推荐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法定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介绍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人员,终止对其的就业援助服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2、低保渐退。按照低保人员的就业成本,在就业上岗后,前6个月内低保待遇不变,后6个月内按50%低保待遇发放。12个月后,经核实家庭月人均收入已超出低保标准的,则停止低保待遇。

  (五)建立社工援助机制

  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建立社会支持网络、链接就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就业救助服务。根据就业救助对象的需求,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三、建立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相互衔接机制

  (一)建立程序衔接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扶贫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对于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如果有劳动能力和意愿,在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享受农村低保申请时,可同时提出贫困户参选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村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识别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可审核确定为低保贫困户,分别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

  (二)建立政策衔接机制

  1、生产帮扶。通过产业带动或直接扶持等方式,逐户落实扶持政策,并纳入年度扶贫开发项目计划逐步实施,帮助其脱贫。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对农村低保扶贫对象落实帮扶责任人和帮扶措施,并建立长效帮扶机制,逐步实现脱贫致富。落实免费培训和扶贫培训补助政策,开展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实现农村劳动力和低保扶贫对象就地就近或异地转移就业。

  2、教育扶贫。对有中小学生的低保家庭实施在原救助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低保金政策性的加发,对国家统招的高考录取生实施入学前一次性救助。对家庭中的中学生在三年制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的扶贫对象,前两年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再补助政策。对扶贫对象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转移就业培训,需要本人承担交通费、生活费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扶贫政策给予补贴。

  3、资金扶贫。凡开展扶贫互助金试点的贫困村,低保贫困户享有入社免交或少交互助金和优先借款的优惠。国家和省重点县的低保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贷款可以获得财政扶贫资金贴息补助。

  4、文化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效能,积极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要统筹有线电视、直播卫星、地面数字电视等多种方式,提高电视覆盖率,要降低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安装使用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免收农村低保对象的安装使用费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文化和娱乐功能设施,为困难群众提供相关服务。

  5、住房扶贫。要统筹使用农村危房改造、泥草房改造和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等各项政策和资源,并向贫困家庭倾斜,提高补助标准,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对于住房存在困难的农村低保家庭,当地政府要积极为其解决困难,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基本住房条件,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取暖补助和用电补贴。

  6、医疗扶贫。健全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加大重大疾病和地方病防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开展“一站式”服务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与城市就业、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工作,将其作为重要的民生工作来抓细抓实。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当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与城市就业、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工作的主要目标、具体措施、保障机制、部门职责等。各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与城市就业、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工作方案请于12月1日前报送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

  (二)落实工作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主动沟通,建立责任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在最低生活保障与城市就业、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相互衔接的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使制度政策相互衔接工作落到实处,惠及困难群众。各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部门共同负责促进城乡低保与就业、扶贫政策衔接的组织推动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负责城乡低保与就业政策衔接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保就业、扶贫服务对象的管理。

  (三)搭建相关业务信息平台。要加快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核对机构,搭建核对平台,逐步完善、整合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再就业、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为科学合理制定低保对象就业和扶贫政策措施打下信息化技术基础。

  (四)加大宣传督查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使城乡困难群众充分了解最低生活保障与城市就业、农村扶贫开发相互衔接的具体政策措施内容,早日发挥制度政策相互衔接的积极促进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制度政策相互衔接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对象的就业收入增加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制度政策有效衔接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奖惩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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