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户口信息发生改变怎么办?户口变更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办理流程有哪些?下文中小编带来了哈尔滨户口变更的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具有哈尔滨户籍的市民户口登记中姓名、年龄、民族、出生日期等信息出现错误或者改变的时候可进行户口信息变更申请。
户口姓名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或监护人可凭相关关系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四)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六)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氏需经父母双方同意。
二、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理由充分且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一)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二)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十六周岁以下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变更姓氏或名字”的意见并签署原姓名。
2.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三、十六周岁(含)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名字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二)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三)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四)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六)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
(八)因父母离婚涉及十六周岁(含)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变更姓氏或名字”的意见并签署原姓名。
五、公民户口项目登记有曾用名且未曾申请过变更姓名的,经公安机关核查变更记录无误后,可凭姓名变更书面申请、未曾变更姓名承诺声明和登记有曾用名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曾用名变更为姓名登记。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变更更正姓名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
(二)单位人事档案记载姓名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字);
(三)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姓名认定证明;
(四)《居民户口簿》。
材料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二)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
(三)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四)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五)对于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
(六)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户口性别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缴销,并重新办理。
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填报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发现后应及时予以更正。
户口民族成份变更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确认、登记、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凭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向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一次。
三、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凭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结婚证或父母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父母户口簿等材料申报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民符合以下情况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民族成份更正登记:
(一)对于确属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成份错误的,可凭《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户籍材料更正民族成份。
(二)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的(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申报更正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三)父母已更正民族成份的,其子女可依照父母更正民族成份审批材料以逻辑关系错误申报更正民族成份。
材料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户口出生日期变更
一、公民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户籍档案资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且未变更过出生日期的,经核查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登记日期为最早或身份证件签发日期早于原始户籍档案登记日期的,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二)《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户籍档案资料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三)原始户籍档案;
(四)《居民户口簿》;
(五)社区民警调查意见(包含核查申请人是否有过出生日期变更、更正记录);
(六)证明材料复印件(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同时经手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
材料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干部不适用此条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
二、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差错的,可以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由公安派出所凭调查材料申报更正出生日期。
三、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文件规定,需由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复印件、干部现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所在地市级或省直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以公函形式并附《需更正出生日期干部名单》;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变更申请,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日期变更。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上报市局,市局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四、对于以退伍士兵档案年龄与户籍登记不符为由申请出生日期变更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出生日期登记。申报变更出生日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书;
(二)入伍时的原始档案、原始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同时经手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
(三)《居民户口簿》;
(四)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材料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上报市局,市局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五、公民人事档案记载年龄与户口登记年龄不一致的,人事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档案登记日期早于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日期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出生日期登记。申报变更出生日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书;
(二)完整的人事档案原件或人事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骑缝章,同时经手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
(三)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同时经手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
(四)《居民户口簿》;
(五)社区民警调查意见(须同时核查申请人是否有过出生日期变更、更正记录)。
材料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上报市局,市局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出生日期更正:
(一)凭出生医学证明已办理出生登记,后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二)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且公安派出所凭亲子鉴定等证明材料已办理出生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已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并更正一次(含)以上出生日期的;
(四)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五)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户口身份号码变更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材料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户口其他项目变更
一、公民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登记的,应当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婚姻状况登记。申报变更婚姻状况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原件,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原件,中国司法部在香港或澳门指定的公证律师出具的公证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使用];
(四)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原件,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证明后使用);
(五)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六)其他能够证明婚姻状况的材料。
时间久远的结(离)婚证明材料应一并提供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记录查询结果。
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未婚的不填。
二、家庭户户主变更的,应当由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后申请;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房屋权属关系暂时确定一名户主;原户主迁出或房屋权属人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房屋权属人的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长幼顺序暂时确定户主。
三、公民申请变更服务处所登记的,应当由本人凭社保缴费记录登记单位信息或单位人事部门登记信息等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服务处所登记,没有服务处所的不登记。
在校学习的学生应提供学生证或在读证明。
变更职业的,提供依据应与服务处所登记相符。
四、公民申请变更文化程度登记的,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凭合法有效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文化程度登记。
五、公民申请变更兵役状况登记的,应当由本人凭入伍通知书、士兵证、军官证等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兵役状况登记。
六、公民申请变更宗教信仰、身高、血型等户口项目登记的,可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
公民的宗教信仰等户口登记项目,可根据群众本人意愿不予登记。
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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