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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申请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
2024-02-26 14:57【我要纠错】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优待金等。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

  (二)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三)在校学生由政府、学校和社会给予的临时困难补助金及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

  (四)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五)由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边民补助、社会救助各类款物;

  (六)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等。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金;

  (七)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

  (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按照务工地两个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

  家庭成员虽然有劳动能力,但确需照护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成员而实际未就业的,应据实认定其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的评估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和自主洗澡6项指标中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因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具体按以下扣减:

  (一)因残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身体残疾购置的辅助器具,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按照个人移动辅具最高2000元(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假肢类最高10000元(不足10000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助听器类最高3000元(不足3000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助视器类最高3000元(不足3000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予以扣减。

  (二)因病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疾病治疗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自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按规定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按照实际金额予以扣减。

  (三)因学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的,每学年最高按照8000元(不足8000元的按实际学费)扣减因学支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每学年按实际缴纳的学费予以扣减;就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参照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予以扣减。

  (四)因遭遇突发性灾难支出。共向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难在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扣除各类保险理赔,以及其他理赔、补偿和补助后由个人承担的自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按照实际金额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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