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及保障对象是什么?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是多少?哈尔滨失业保险参保怎么办理?哈尔滨失业保险参保在哪里办理?
参保范围及保障对象
参保范围及保障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的的城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
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镇职工方式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地所属的市(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对应按照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等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以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
费率政策: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和省对应期有关规定执行。
转移接续办法
参保人员跨市(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划转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跨市(地)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缴费年限、剩余领取待遇月数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涉及失业保险费用账目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账目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转入地按照本地标准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文件依据
黑人社发〔2022〕34 号《关于规范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黑龙江省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失业保险政策,已自行出台的政策要及时清理规范。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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