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哈尔滨市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措施进行实施。此次医疗保险政策有何改变?哈尔滨本地宝给您带来相关的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6哈尔滨城镇医疗保险政策有什么变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
(1)县(市)企业及其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5)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简称成人居民);
(6)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等(简称学生儿童)。
2、缴费基数:按照各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确定缴费基数。每年缴费基数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进行统一调整。
3、缴费:
(1)县(市)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执行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在此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市本级缴费比例。县(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
(2)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3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
4、缴费方式:统一执行按月缴费,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算的单位,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金等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时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缴纳,不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5、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6、政府补助: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380元,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保家庭的学生儿童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将额外再给予相应补助。如国家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我市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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