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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整治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严格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公安厅决定从8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严厉整治机动车“涉牌涉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会战。现将会战整治的重点违法行为种类和处罚标准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以50元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次记1分。
二、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扣留该机动车;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次记12分。
四、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遮挡、污损、倒置、折叠、重叠机动车号牌,在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安装影响号牌识别的装置或者材料的,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次记12分。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累积达到满分后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六、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之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二)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七、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
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一次记12分。
九、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次记12分。
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以15日以下拘留;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次记12分。
严厉整治机动车“涉牌涉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创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秩序做出贡献。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