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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规范
2020-03-04 15:33【我要纠错】

【导语】:黑龙江省发布了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规范,具体详情哈尔滨本地宝小编为您介绍

  日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规范》(DB23/T2612-2020)地方标准,并于发布日实施。《规范》由省民政厅提出,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牵头21家社会组织共同起草,针对我省养老机构人员密集、老年人是易感高危人群的客观实际,按照“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工作原则,从组织管理、出入管理、内部管控、健康管理、疫情处置、物资管理和监督检查等7个方面对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了严格规范和具体指导。

  《规范》要求,防疫期间养老机构法人代表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应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成立由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部门管理人员为组员的防控小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及时上报各类信息。 

  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应实施封闭式管理,禁止接待外来人员走访慰问。停止集体用餐,暂停老人集中使用公共浴室,防疫期间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宠物。可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向老人及其家属发布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封闭通知,杜绝外部人员来访和探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人、工作人员应禁止进入养老机构:

  有十四日内异地旅行史、逗留史、疫区人员接触史;

  居住地出现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

  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C),有乏力、干咳等主要症状;

  有鼻塞、流涕、咽痛、呕吐、腹泻等症状。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在机构内分散居住。

  在外居住工作人员应采取“养老机构— 居住点” 两点式生活方式,可采取自驾通勤方式或由机构负责统一接送,避免与外界接触。必要的外出工作人员应与机构内部员工分区管理。

  返回岗位的工作人员和返回机构的老人,在养老机构指定隔离区域内单人单间观察 14 天,经持续动态监测,确认身体健康、核酸检测正常、无其他异常方可进入。

  申请返院老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如实填写返院申请表,向养老机构提供老人返院前的真实 生活情况,不得隐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返(新入)院老人在返回养老机构过程中不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防疫期间执行养老机构老人和工作人员只出不进制度。对空巢(独居)、子女参加疫情防 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老人等刚性需求群体,经与相关监护人协商一致,签署返(入)院要求确认书, 在符合养老机构接收前提下,经 14 天隔离观察,核酸检测正常后才能进入养老机构,单独分区入住。 非特需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门外设立物资交接区,送货人应做好体温检测、手消毒、鞋底消毒、戴口罩等防护 措施。机构内工作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对拟进入养老机构的物资采取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小面积的可以用 75%乙醇消毒剂和 84 消毒液表面喷洒、擦拭消毒。

  养老机构应根据现有条件和人员行动路线,严格实行区域化通道的封层管理模式,设置污染区、 缓冲区(室)、清洁区,制定规范严谨的分区管理流程、操作规程。隔离区应设置在远离公共通道,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卫生间的单人房间,并处于机构下风向。

  老人居室每日通风 2 次~3 次,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不宜开窗通风的,室内有人状态下,宜采用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室内无人状态下,可采用紫外线消毒,紫外线照射时间 30 分钟,紫外线灯管有效照射时间不超过 1000 小时。不可长期使用空调、新风系统。确因需要使用的,宜使用独立空调,关闭中央空调,定时对空调通风系统、新风系统采气口及其周围进行清洗、消毒。

  老人身体出现不适或疾病发作,应及时与老人和家属沟通商量,达成一致后,通过机构内医护人员处置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协助就医。急危重症患者应当及时就医。高血压、糖尿病、皮肤病、一般过敏、轻微扭伤擦伤、普通牙科治疗、常规康复等,可采取保守治疗,不宜外出就医。

  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等症状且无加重,没有流行病学史的老人(14天内没有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没有出入有确诊或疑似患者社区或活动场所),可在机构内按一般感冒隔离治疗,暂不外出就医;有慢性呼吸道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等),病情稳定的老人可在医生指导下常规用药,若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应立即联系医疗机构进行转诊。

  老人发热后,如确无流行病学史,可先在院内隔离观察,按一般感冒发热进行隔离治疗;有条件的机构可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CRP、肺部CT等检查,必要时送医院就诊。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人员,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养老机构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排查、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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