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列入的示范试点或推广目录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类的企业投资项目、技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详见正文!
哈尔滨市支持企业绿色循环发展奖励的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哈尔滨市支持企业绿色循环发展奖励实施细则》(哈发改环地〔2023〕62号) 第六至八条:“第六条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列入的示范试点或推广目录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类的企业投资项目、技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第七条 对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类的企业投资项目,按国家支持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八条 被省发改委推荐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但未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且已开工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有效期截止到2024年8月25日。
二、兑现标准
1.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列入的示范试点或推广目录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类的企业投资项目、技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类的企业投资项目,按国家支持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被省发改委推荐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但未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且已开工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申报条件
在哈尔滨市域内登记注册、纳税、入统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哈尔滨市支持企业绿色循环发展奖励实施细则》(哈发改环地〔2023〕62号) 第六至八条中至少一条。
2.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具备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前期审批要件。
3.企业未受到区县级(含区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材料
请示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五、申报时间
每年八月。(以下发通知为准)
六、办理流程
1.申报。企业需按市发改委印发通知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在指定时限内,按照程序向所在区、县(市)发改局申报。
2.初审。各区、县(市)发改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指定时限内审核、汇总并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发改委。
3.复审。市发改委汇总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征求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部门意见后,在哈尔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示10个工作日。
4.兑现。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至各相关区、县(市)财政局,由各相关区、县(市)财政局会同同级发改部门依规拨付奖励资金。
七、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环资地区处:8466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