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黑龙江学前教育阶段政府资助有减免保教费等,由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参照当地经物价部门审批的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行制定等次和标准,总体上应不低于当地资助范围内普惠性幼儿园平均收费标准的50%。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资助标准:减免保教费等,由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参照当地经物价部门审批的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行制定等次和标准,总体上应不低于当地资助范围内普惠性幼儿园平均收费标准的50%。
资助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具体包括以下九类:
1.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孤儿学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7.烈士子女;
8.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9.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
资助申请方式:
符合资助政策的学生(或监护人),按规定向就读学校(幼儿园)提交申请,经学校认定、初审、上级资助部门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纳入资助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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