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属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记户口的公民,可以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报出生登记。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属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记户口的公民,可以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报出生登记。申请补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四)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