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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规范共享单车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01-31 11:31【我要纠错】

  三、引入和退出机制

  (九)基本条件。为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出行权益,申请从事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助力车运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企业具备一次性在哈尔滨市区投放车辆能力,基本覆盖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区、商业区、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公园等场所,并保障项目的安全性、持续性、迭代性发展,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定位要求。

  2.运营企业在哈尔滨市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运营公司,设立的公司为子公司的,其母公司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运营企业须建立信息平台,将运营企业基本信息,车辆电子编码、编号、位置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可与市、区两级行业管理部门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4.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 3C技术认证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运营条件,以脚踩踏板为动力的两轮自行车,需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2005);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电助动功能和脚踏骑行能力的两轮电动助力车,需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

  5.车辆使用手机终端系统需具有电子地图、卫星导航功能,具备电子围栏等停放点位配套设施建设能力,车辆具备北斗高精定位功能,停放点位需安装RFID(蓝牙道钉扁平化)、90 度精准垂直停车设施,并可根据行业技术发展,及时更新更换停放点位配套设施。

  (十)引入程序。申请在本市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企业,需严格按照本市共享单车引入程序办理申请经营手续:

  1.申请从事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助力车运营的,需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及人员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资信证明;服务质量承诺书等材料。

  2.市城市管理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发函征求交通运输和公安交管部门意见。

  3.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会同行业评审专家,采用公开评估的方式,对申请运营企业的资金实力、成功案例、运营方案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拿出准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市城市管理部门向引入企业下发预运营通知书,同时抄送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十一)执行标准。在本市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企业,必须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遵守以下规定,并做出承诺:

  1.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管理调度平台、运行维护保障。按照每 100 辆共享自行车或每 50辆共享电动助力车配备 1名运维管理人员,每 500 辆共享自行车或每 300 辆共享电动助力车配备 1辆运维调度车辆标准,配齐运维人员和车辆,并统一企业标识。运维人员需统一着工装上岗(雨衣、马甲等),标识清晰、明显。

  2.共享单车数据库接入市、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

  3.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承租人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5.按照企业投放车辆总量比例合理设置电子围栏,经通过后,开展停放点位施划和配套设施建设,经评审验收后,录入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开展车辆投放,并引导承租人将车辆还至可停放区;

  6.设置与投放车辆总量相匹配的存储和维修场地,做好投放车辆保养维护,保障车辆的安全性;

  7.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8.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9.运营企业无条件实行免押金政策,且需提供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10.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

  11.建立承租人投诉机制,设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快速妥善处理承租人合理诉求;

  12.针对承租人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承租人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3.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承租人身份信息,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14.运营企业需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用于规范企业日常运营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企业管理责任。

  15.运营企业需终止在本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十二)责令退出。运营企业不具备运营能力、不履行主体责任、不符合自律要求或未达到其他管理规定标准,符合退出条件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取消运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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