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人员,须在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就医。
市二院,市四院,市传染病院、市结核病院为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第十二条 患有以下疾病的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一)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的;
(二)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
(三)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
(四)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
(五)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
(六)脑中风急性期的。
对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治疗的疾病,由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可到本市其他医保指定医院诊断、治疗。
第十三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经审核批准后,按下列标准救助: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其他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
(一)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尚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地区,城市低保人员可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
(三)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
2、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复印件,以及由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正式医疗费收据和处方复印件;
3、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人员,提供市级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
4、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包括户籍在本社区,但居住不在本社区的)予以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初审:
(一)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对符合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由社区居委会城市低保评议小组三人以上(含三人)进行调查;
(三)对初审合格的,将全部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
(四)社区居委会自接到全部证明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调查、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实:
(一)对社区居委会初审合格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将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社区居委会并正式通知申请人;
(三)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核实、上报或退回上报材料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受理居住在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小区的城市低保人员提出的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第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委会公示3天;
(三)对公示无疑义的办理批准手续,发给《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救助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申请人;
(四)区民政部门自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8日内,完成抽查、公示、发通知书等工作。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人持《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户口本领取大病医疗救助金。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填写《哈尔滨市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做好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填报《哈尔滨市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市、区财政部门每半年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将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拨入专项帐户。区民政部门每月将审批合格的大病医疗救助材料报区财政部门核销。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对大病救助受理和审批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