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详见正文。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4.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5.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的;
6.离休、退休的;
7.出境定居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
2.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3.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及其配偶,下同)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职工家庭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购建住房、租房、法院扣划、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等提取暂不予支持,在公积金贷款无逾期情况下,可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二、提取金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个职工家庭、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共同购买住房的,不应大于共有权人实际占有份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家庭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无房租房自住的职工家庭,可分次提取,提取上限为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18000元/年、户,县市12000元/年、户,历年未提取额度不并入下一年度计算。
第九条 职工家庭申请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提取的,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出资部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办理方式
提取申请人可通过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电子渠道以及公积金中心各经办机构、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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