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3、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4、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5、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6、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1、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2、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3、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4、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农村户口
1、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2、已享受的,自享受之日起3年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得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前已经批准生育并已怀孕的,准予生育。
4、城镇居民转为农业户口的,不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生育的规定。
少数民族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