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迁入登记
一、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落户:
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本人申请、毕业证、居民户口簿原件等相关手续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因退学、被开除学籍等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学校证明回原迁出地落户。
二、现役军人转业、退役或病休、离退休落户:
本人可凭个人申请、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落户手续、申请人军人身份证编码表或身份证、原籍户口注销证明(核查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信息情况)、转业证或退役证等相关材料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安置地申报落户。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三、投靠落户(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子女、未成年人投父母):
(一)夫妻相互投靠的,凭本人申请、双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到投靠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投靠落户地址已消失或被投靠人为集体户口的除外)。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二)父母投子女或十八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投父母的,凭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父母代为提出申请)、父母和子女的亲子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学籍档案、工作档案等)、双方居民户口簿到投靠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投靠落户地址已消失或被投靠人为集体户口的除外)。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在校学生、独生子女或原户籍地是哈市的离婚子女来哈市投靠城镇父母落户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已注销户籍的军人父母可以投靠户口是哈市户籍的军人配偶落户。
投靠地为村(屯)的,需提供落户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和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意迁入的记录。
四、工作调转落户:
省、市、区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中直事业单位,省直同一系统内部调转、考录、招录的人员落户。申请人凭个人申请、各级人事部门出具的调转、考录、招录审批表或录用通知单(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五、购房居住落户:
在哈市购买、法院判决、依法抵债或继承等获得城镇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居住的,可为产权所有人、配偶办理落户,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可以办理随迁落户。申请人凭落户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凭购房合同原件、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亲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落户。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夫妻双军人家庭在哈市购买房产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可以到其房产所在地落户。
六、租赁房屋居住落户:
在哈市无住房,依法依规租赁房屋居住的(包含举家迁徙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有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法租赁协议,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办理居住证,可为承租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办理落户。出租房屋地址只能落一户户口,原户口不迁出,承租人不能在此地址申请落户。
(一)房屋所有人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户的:房屋所有权人携落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承租人到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落户书面制式证明、承租人凭落户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原件、居住证、落户人在哈无房产证明原件、结婚证、亲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落户。
(二)房屋所有人不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户的:承租人本人凭落户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原件、居住证、在哈无房产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社区集体户。
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七、投资落户:
来哈投资经商可为投资人本人办理落户。申请人凭落户申请、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近期缴税凭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到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社区集体户。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八:收养已有户籍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凭个人申请、《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材料齐全,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九、引进人才落户:
(一)凡是自愿来哈市就业、创业、生活的国民教育中专(含)以上高校毕业生,具有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具有初级工(含)以上的技能型人才以及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为本人办理落户,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申请人凭个人申请、学历、技术职称证书或技工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亲子关系证明和落户地址相关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已在哈市购买房产的,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均可以随迁。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二)凡是在全日制技工院校、中专含以上院校读书的在校学生可为本人办理落户。申请人凭个人申请、在校证明材料(学生证、在校证明等)、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址相关证明到本人或父母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三)在哈市范围以外,黑龙江省内各地区工作的统招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才,本人自愿可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派出所、道外区南马路派出所、南岗区巴山街派出所、香坊区文政派出所、松北区祥安大街派出所申请落社区集体户口,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凭个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在职证明等相关材料,有随迁家属的提供结婚证和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十、见义勇为、英勇救险等受表彰人员落户:
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救助等受到哈尔滨市政府(含)以上表彰奖励、被评为哈尔滨市勇敢市民等项荣誉(省级、国家级亦按此执行)、被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政府年度内评为“十佳”先进人物的人员,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已在哈市购买房产的,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可以随迁。凭落户申请书、勇敢市民、“十佳”先进人物等荣誉证书、评选单位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亲缘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评选单位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十一:依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国发〔2011〕6号)文件规定,经部队旅级(含)以上政治部申报的随军家属落户。
正连职(含)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含)以上的士官(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凭旅级(含)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报告、军官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子关系证明和所在部队的公寓房房产证明直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审批服务中心(市民大厦绿色通道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随来随办。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审批材料办理落户。
十二、经依法审批的企、事业等单位搬迁涉及的人员落户。
哈市范围以外的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审批搬迁到哈市涉及的人员,可由单位人事部门凭省、市政府部门搬迁审批手续、落户人员花名册、落户职工和家属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亲子关系证明等直接到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市民大厦绿色通道窗口)申请办理,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审批材料直接办理落户。
十三、省、市、区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中直事业单位,省直同一系统内部大批次调转、考录、招录的人员,可由单位或组织凭落户人员花名册、本人申请书、各级人事部门出具的调转、考录、招录审批表或录用通知单(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亲子关系证明等直接到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市民大厦绿色通道窗口)申请办理。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审批材料直接办理落户。
十四、哈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
哈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可凭本人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正式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亲子关系证明等到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市民大厦绿色通道窗口)申请办理。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审批材料直接办理落户。
十五、户籍政策规定之外的疑难户籍业务:
所属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后,逐级上报,由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审批材料直接办理。
特殊说明:
(一)随迁的子女已超过18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由学校提供在校学生证明,可随迁落户。
(二)离婚带子女落户必须具有抚养权,没有抚养权一方不可以办理未成年人户口迁移。
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或公证处抚养权归属的公证书。
(三)情况特殊,公安机关需要核查的,不计入承诺时限,派出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依据来源:《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前往准备落户地方派出所提交材料申请户口落户;
2、受理派出所审验提交材料和准许落户情况;
3、审验结束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户口落户条件,派出所办理户口落户;
(2)申请材料不齐全、符合户口落户条件,派出所推迟办理,等待申请材料齐全后办理户口落户;
(3)不符合户口落户条件,派出所不给予办理户口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