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
本地办理材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异地办理材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
1、申领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政大厅或派出所提出申请。
2、受理核对
公安机关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证件,确保申请人信息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人口信息登记一致。
3、采集人像
现场采集申请人的数码照片,做到“人证一致”,采集人像时申请人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采集的人像应符合公安部颁布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标准。
4、采集指纹
按照先右手、后左手顺序并依照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的顺序依次采集
5、收取工本费
每证收取人民币20元的工本费,向申请人开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发放证件申请人出示《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公安机关对其指纹信息核验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证件。
办理网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办理费用: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