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理 :
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补办失业证用途
办理条件
失业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情形的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停止就业的;
(三)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八)在哈市(9区9县)居住半年以上,且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失业人员。
办理材料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如实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示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港澳台人员本人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劳动者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承诺登记信息真实性。
办理流程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同时本人向社区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