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继续办理停止用热须在2021年9月30日前按上年协议约定缴纳供热设施基础运行费。详见全文。
一、上一年度已办理停止用热用户须知
继续办理停止用热须在2021年9月30日前按上年协议约定缴纳供热设施基础运行费。
逾期未缴纳供热设施基础运行费,也未申请恢复用热的,按合同约定视同继续办理停止用热,自逾期之日起按欠缴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千分之一交纳违约金。
恢复用热需在采暖期供暖前30天提出书面恢复用热申请并缴纳全额热费。
二、本年度初次申请停热用户须知
需持以下证明材料办理:
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新购住房未办理产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不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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