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3、当事人双方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5、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6、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办理材料
哈尔滨市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全城通办”:(人群为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含九县市)的居民。)
1、本人有效户口簿。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应当提供集体户口的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以及当事人本人页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法院出具的生效的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
7、现役军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哈尔滨市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适用人群为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黑龙江省内的居民。)
1、本人有效户口簿。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应当提供集体户口的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以及当事人本人页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法院出具的生效的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
7、现役军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8、当事人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