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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2024-09-24 14:30【我要纠错】

【导语】: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包括补贴范围和标准、消费者参与方式等,详见正文。

  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规〔2024〕2号)和《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黑政办发〔2024〕21号)要求,引导消费者选购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做好全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是指政府为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要求,以加速淘汰存有安全隐患的老旧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旧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由省级商务部门统筹推动,通过公开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由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省级标准选定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和回收主体,采取支付立减形式组织实施的政府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安排我省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级财政按规定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自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市场销售主体门店,以本人名下在本省登记上牌(或领取通行识别码)的旧车(含电池),换购新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新车”),且旧车登记上牌时间在本通知印发之前的,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商品最终销售价格的20%,每位消费者可享受补贴1次,补贴额不超过500元。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与政府消费券补贴政策不重复享用。

  第五条新车需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

  第六条旧车由参与活动市场销售主体代为收购,并通知参与活动市场回收主体按时上门店回收,进行报废拆解。

  第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市(地)通过线上渠道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开设本市(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专区。鼓励参加活动市场销售主体加大对消费者交回有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给予优惠。

  第三章 参与市场主体及消费者参与方式

  第八条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选定2024年“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政策”参与企业工作的通知》(〔2024〕14-2491号)要求进行审定,并在部门官网进行公示。要同等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通过线上平台和线下渠道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参与市场销售主体要在支付环节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获取政府补贴金额。

  第九条 消费者参与方式

  (一)个人消费者将旧车送达参与活动的市场销售主体门店现场,由销售企业核验旧车手续并代收车辆,同时登记好相关信息,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包括:身份证、电动自行车车牌、电动自行车电子行驶证等信息。

  (二)经公开征选,中国银联“云闪付”APP为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平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消费者提供相关要件后,使用服务平台应用程序(APP)在专用POS机付款购买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即可享受政府换新补贴。

  (三)消费者购买符合补贴条件的产品,销售发票须开具给个人。发票价格合计金额应为“消费者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

  (四)如发生退货情形,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参与市场销售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按程序退还。

  (五)退货退款均占用消费者的1次补贴指标,不可再次参与。

  (六)其他活动规则详询服务机构或参与市场销售主体。

  第十条 市场销售主体参与流程

  (一)核对相关信息真实性,确认参与以旧换新的消费者与旧电动自行车登记人身份一致。

  (二)按规定将代收的旧车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临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指导有关部门,督促临时存放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协助消费者现场选购符合条件的新车,完成平台支付。

  (四)将代收的旧车交予参与活动的市场回收主体。

  (五)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整理完整的销售、回收材料后进行补贴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市场回收主体参与流程

  (一)按时上门回收市场销售主体门店代收的旧车,避免积压造成安全风险。

  (二)及时转运至回收拆解场地,确保途中安全。

  (三)按相关要求对旧车进行报废拆解。

  (四)收集好车辆拆解相关回收资料,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并返回给销售企业。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支持时限

  第十二条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规模确定后,以各市(地)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占比作为测算因素,通过“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将补贴资金预拨至各市(地);实施时限为本文件印发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资金申报按属地化管理,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等工作,应重点对服务平台及市场主体资金核销票据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十四条 为减轻市场主体资金周转压力,各市(地)应确保在活动开始后每两个月对市场主体开展一次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商务部门负责确定各市场主体补贴金额,在履行公示、局党组会审议等必要流程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并向省商务厅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市场销售主体向本地商务部门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政策期内产品采购、入库、销售明细;

  (二)绑定专用POS机账户补贴有效期内银行流水明细;

  (三)销售产品应开具的有关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小票、产品发票及收货佐证等材料;

  (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整车照片、车架号照片等佐证材料;

  (五)市(地)商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省商务厅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形成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二)补贴政策期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

  (三)各市场销售和回收主体及第三方平台相关资金核销票据;

  (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政策执行过程中,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市(地)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资金拨付进度迟缓、严重偏离时序进度的,按程序调整收回资金,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市(地);全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总资金因各种原因造成无法发挥效益的,或发生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发改委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省政府审定后,将资金缴回省级财政。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市(地)人民政府、市场销售和回收主体、省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各地应于每月10日前(2024年10月起)将工作推进、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商务部门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各市(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对各市(地)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二)参与市场销售和回收主体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所有申报商品品牌、型号、车架号等重要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确保符合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对因商品信息不符合政策规定导致的各项损失,由参与市场销售主体全部承担。发现以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不予补贴,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视为骗取补贴处理,一律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监督财会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各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省工信厅负责引导回收处理企业回收处理锂离子蓄电池。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收集废铅酸蓄电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市(地)商务部门依据省级工作要求,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市(地)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负责汇总补贴商品目录,对各市(地)报送的商品备案表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贴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结转结余的补贴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县(区)商务部门按照省商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三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二十四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五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注重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支持重点电动自行车零售门店数量、增加国标电动自行车销售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登记上牌是指由消费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试行)》,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车辆牌照样式为绿底白字。本细则所称通行识别码是指由消费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试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车辆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发放通行识别码,车辆牌照样式为白底红字。可在“黑龙江交警”微信公众号—“电动车”选项查询名下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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