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政策商转公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保障购房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减轻偿还贷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暂不包含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而向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暂不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五条办理商转公贷款有先还后贷和顺位抵押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先还后贷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二)顺位抵押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在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中心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此种方式适用于原商业贷款银行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同一家银行。
第六条申请商转公贷款除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且原抵押房屋处于抵押状态;
(二)借款申请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此笔贷款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四)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并提前结清贷款。借款申请人选择以顺位抵押方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并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第七条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现行贷款政策核定,且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现行贷款政策核定,且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商业住房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
(三)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八条申请商转公贷款,除按现行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申请要件外,还需提供原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全款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原商业贷款账户基本信息及近12个月还款流水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先还后贷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及解除原抵押房屋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与公积金中心及其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和借款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公积金中心;
(四)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推送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还款账户。
第十条顺位抵押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同意借款人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借款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同意将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商转公贷款差额部分足额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贷款指定账户;
(四)公积金中心及其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五)公积金中心与借款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按顺位设立新的抵押权,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公积金中心;
(六)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推送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由公积金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商业贷款;
(七)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贷款后,向公积金借款人出具结清证明和解除抵押登记相关证明,公积金借款人配合公积金中心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的抵押权顺位相应向前,由第二位升为首位抵押权。
第十一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确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至放款期间,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停止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四)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公积金借款人立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公积金缴存余额)连续6个月高于85%(含)时,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当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连续6个月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将重新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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